从服者所从者亡则已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
从服者,所从者亡则已 。属从者,所从虽没也服 。妾从女君而出,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。从服者,所从者亡则已:从服,是制定丧服的原则之一,其中又可分六类(参见《大传第十六》第9节),此处所谓从服,是指六类之一的“徒从”,即本无亲属关系,不当服丧,徒从某人而服,此人若死,也就不再服了,即所谓“所从亡则矣”。属于徒从关系的,如子从母服母之君母(母之父的正妻),又如妾子从君母(父的正妻)服君母之党(君母娘家亲属)。
属从者,所从虽没也服:属从,亦属六从之一,即通过某人而与所为服者产生间接的亲属关系,即使某人死了,亲属关系犹在,仍当为之服,如子从母服母之党(母之娘家人),又如妻从夫服夫之党,或夫从妻服妻之党。
“妾从”至“子服”:妾,指女君(丈夫的正妻)的侄(侄女)娣(妹),从女君来嫁而为妾,此女君犯“七出”而被出,则侄娣亦同时被出。本来妾当从女君为女君之子服齐衰期,被出之后,女君仍为其子服期,妾则不再服。徒从某人而为他人服丧的,所从的人死了就算了。从某人而为产生间接亲属关系的人服丧的,所从的人即使死了,也仍然要服。妾随同正妻而被丈夫所离弃,就不再为正妻之子服丧了。
礼,不王不禘 。礼,不王不禘:此禘,谓行郊天礼。案此节当上承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”(见第8节)之后,而错简于此。按照礼的规定,不是天子不得行禘祭之礼。
世子不降妻之父母 。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嫡子同 。世子不降妻之父母:案丧服制度有降服的规定,一般因为己之地位尊贵,或为己上之尊贵者所厌(压),而比原来降低一级丧服等级。如第31节记“大夫降其庶子”,即是因己尊而降低为庶子的丧服等级。又如子为母当服齐衰三年,如果有父在,子为父之尊所厌,就只能为母服齐衰期。但世子虽然尊贵,而为其妻之父母却“不降”,其原因,是因为夫妇一体,妻之父母乃妻之正尊,故其夫即服其本服而不降。
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嫡子同:案据《丧服》,大夫之嫡长子为妻服齐衰不杖期。此世子为其妻服亦同。〔天子、诸侯的〕太子,不降低对于妻的父母的丧服等级。太子为妻所服,与大夫的嫡长子为妻所服相同。
17.父为士,子为天子、诸侯,则祭以天子、诸侯,其尸服以士服。父为天子、诸侯,子为士,祭以士,其尸服以士服。父亲是士,儿子是天子或诸侯,祭祀父亲的时候就用天子礼或诸侯礼,充当父亲的尸的人则穿士的服装。父亲是天子或诸侯,儿子是士,祭祀父亲的时候就用士礼,充当父亲的尸的人也穿士的服装。
18.妇当丧而出,则除之。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,则三年 。既练而出则已。未练而反则期,既练而反则遂之。“为父”至“三年”:练,谓小祥,人死一周年的祭名。案已嫁之女为父母本当服齐衰期(一年)之丧,未练而被出,则当随娘家之兄弟服三年之丧。妇正当为公婆服丧的时候而被夫谴出,就除服。妇为娘家父母服丧,如果尚未举行小祥祭而被夫谴出,就为父母服三年之丧。如果妇已经为父母举行过小祥祭而被夫谴出,也就不再为父母服丧了。〔如果妇为父母服丧尚未举行过小祥祭而被夫谴出〕,而又在尚未举行小祥祭的时间内被夫命返回,那就仍为父母服一年之丧。如果被谴出之妇在已经为父母举行过小祥祭之后而又被夫命返回,那就接着为父母服满三年之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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